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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汉族,初中,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五凤镇金箱村**组。2019年3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21时许,杨某某(已判处)、刘某、罗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金恒德某某酒店五楼某某园茶楼打牌,后杨福松以刘某、罗某某打假牌为由,电话通知杨某某到场查看。随后杨某某邀约杨某强(已判处)、王某某(已判处),王某某又邀约马某(已判处)等人到了该茶楼。杨某强离开现场后,与杨某某通过微信实时了解茶楼内现场的情况。杨某强、杨某某、王某某、马某等人在茶楼包间内,先后从天花板挑灯内找到一个疑似摄像头,随后,马某等人在包间内殴打被害人刘某、刘某、罗某某并不许其离开,杨某某要求罗某某、刘某赔偿当天及之前与自己打假牌所输的钱财。双方在茶楼包间反复协商后,罗某某、刘某二人同意各自赔偿杨某松人民币40万元。2018年4月5日凌晨杨福松提出让罗某某先行支付20万元,剩下的20万元于15日内给清、当日罗某某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给杨福松7.5万元,罗某某提出用杨某松差其工程款10万元抵账并写下一张20万元的欠条方才离开。4月5日中午,杨某松让刘利、刘伟写下一张因打假牌为由赔偿其40万元的字条后,刘某、刘某在双流区蛟龙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杨某松人民币40万元后方才离开。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对杨某强的实施过程通过手机微信进行实时了解并安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祖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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