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村**组**号。2019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2日13时52分,被告人杨某某化名“李强”在樟树市青花瓷主题酒店开房入住8203号房,在该房间内容留并和吸毒人员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化名“李强”在樟树市青花瓷主题酒店开房入住8202号房,在该房间内容留并和吸毒人员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樟树市开元名都大酒店开房入住1803号房,在该房间内容留并和吸毒人员岳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樟树市8号优品酒店开房,并在所开房间内容留并和吸毒人员岳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酒店开房记录、酒店消费结账单、微信支付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陈某某、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日欢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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