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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镇平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邓州市三贤路与雷锋路交叉口处时,被邓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19年7月24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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