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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70111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2时许,正宁县**镇核桃裕煤矿工地下班后,杨某某和张某某到**镇街道的“祥和”酒店吃饭,期间杨某某饮用了张某某带来的“西凤”牌白酒。2019年09月24日13时25分许,杨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甘M-H44***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正宁县周家镇乔坡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核桃峪煤矿路口向北500m处,撞于路东绿化隔离带上摔倒,杨某某受伤,车辆局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09月25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甘中诚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8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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