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家住秦都区**路**号内家属楼**单元**层** 号,居民。2019年年3月22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于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8时许,杨某某与同事吃饭、喝酒,喝了约三两白酒,后在三原县**大道**公司休息,当日21时许驾驶自己的陕A****车辆从公司出发沿208省道前往咸阳市秦都区家中,行驶至208省道**镇**村路段时,经民警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杨某某被当场查获,并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后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其血清中乙醇含量达217.97mg/100ml。
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杨某某独自在三原县**镇家中喝了约二两白酒,当晚19时许其驾驶侄子的陕A****现代牌汽车外出,行驶至210国道855KM处时,经民警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216.7毫克/100毫升,杨某某被当场查获。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其血清中乙醇含量达18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静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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