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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3时5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赣C*****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樟树市樟观线8km+300m处,被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取血样送江西省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4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接处警登记表、身份信息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41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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