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莒县*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3时许,在莒县城如意桃园南区15号楼3单元前的空地上,殷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李某某父子相互拉扯,双方推搡至该小区14号楼南侧空地上,被告人杨某某见其岳父殷某某与人发生纠纷,便与其同伴马某某采用拳打脚踢、棍击的方式,将李某某打致面部、腰部、左上肢、右下肢软组织损伤、双侧鼻骨骨折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将李某某打致面部、双上肢软组织损伤、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7冠折(未露髓)。同年7月24日,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同年11月27日,马某某家属到莒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提供人民币5万元作为赔偿金,城东派出所办案人员将其存入银行并打印存单一张,随案移送。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被莒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逃脱,莒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9日将杨某某列为网上逃犯,同年12月4日,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时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伤情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伤害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马某某均有抢劫罪的犯罪前科,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杨某某、马某某未与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谅解。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该二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现被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5.存单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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