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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平潭县**乡**村**号,现住平潭县**乡**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平潭*****号电动车从平潭**小区出发沿翠园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店对面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道路右侧路肩石及行道树,造成被告人杨某受伤昏迷、车辆及路面、行道树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110、120。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3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杨某驾驶的平潭*****号电动车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该车与事故路段路肩石、行道树根及路面发生过碰撞。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电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醇鉴字第145号》、《[2020]车痕(C)鉴字第233号》、《[2020]车痕鉴字第117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江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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