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青春,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5********,满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月10日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9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再次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9年12月20日因犯贪污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老羊圈村、三扎拉村实施危房改造期间,让农户找人顶名对超过三间房的房屋进行换瓦,实际施工209户,虚报在大滩镇老羊圈村危房改造户67户、虚报在三扎拉村危房改造户4户,共计虚报71户,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471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退回拨付的危房改造补助款18863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高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71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春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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