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9********,汉族,初中,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户籍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8月26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杜某甲先后典买汪某某、叶某某、杜某乙、冯某某家林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出售牟利。经鉴定:杜某甲滥伐林木立木蓄积达20.305立方米。
被告人杜某甲在森林公安机关立案前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乙、汪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在森林公安机关立案前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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