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杜某甲明,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5********,汉族,群众,初中,案发前系汕头市鼎佳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栋**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明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明为非法获利,未经相关行政许可,在其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莲南工业区的汕头市鼎佳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镍镉电池。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杜某甲明雇佣两名工人(身份不明、在逃)在汕头市鼎佳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装配车间生产3000粒镍镉电池,浸泡清洗镍镉电池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由车间地面流向南侧排放口排向公司外面的下水道。2019年10月25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联合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对汕头市鼎佳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装配车间地面发现有清洗的废水外溢流至车间南侧一排放口,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在现场取样后送检化验。
经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意见为:装配车间南侧排放口废水中PH值为4.4、总镉浓度为4.48mg/L、总镍浓度为1.05mg/L均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镉镍/氢镍电池”直接排放限值。其中总镉浓度超标88.6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甲明的供述;
2、证人杜壮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监测报告;
5、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明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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