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镇**村**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4月8日,被告人杜某甲在招远市**镇政府东侧其经营的“**之家”燃油助燃剂经销部内,提供赌具二八杠牌,多次纠集人员以推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并按10%的比例从中抽头牟利。2019年4月8日16时许,招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红运之家”内,将参与赌博的7人查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及赌具二八杠牌一副。
归案后,招远市公安局收缴被告人杜某甲全部非法所得人民币3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王某甲、杜某乙、王某乙同等证言;被告人杜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已被全部追缴,可酌予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均平杜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19年10月17日
附:
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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