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杜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619********14,汉族,专科毕业,新疆巨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阿勒泰区域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住新疆伊宁市宝德佳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布尔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杜某担任新疆巨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阿勒泰区域总经理,其主要负责布尔津县巨融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管理、经营工作,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杜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截留客户加油款的方式,将本应上缴公司财务的63383元截留,供其个人消费。
被告人杜某以公司名义从布尔津县成林商行赊欠货物放在加油站内销售,被告人杜某侵占货物销售款15986元,供其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已经将被害单位全部损失进行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口信息、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报案材料、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杜某的任命文件、杜某工资表、收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收款证明、谅解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马某、马某某、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担任新疆巨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阿勒泰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向被害单位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喜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取保候审于新疆伊宁市宝德佳苑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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