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楼**单元**室。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兰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杜某某使用伪造的依兰县电力住宅楼1单元1002室房屋收款票据作抵押,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5个月。李某某扣除利息人民币5,000元后给付杜某某人民币45,000元。同年7月13日,杜某某再次以该虚假票据作抵押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3个月。李某某扣除利息人民币15,000元后给付杜某某人民币235,000元。借款后杜某某偿还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其余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投资。
2. 2014年8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使用伪造的依兰县电力住宅楼1单元1002室房屋收款票据作抵押,通过刘某某向依兰镇居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2.5分,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后杜某某偿还王某甲共计人民币48,000元,其余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投资。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70,000元,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52,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422,000元,在骗取上述款项后于2014年10月逃匿。案发后,杜某某丈夫田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将骗取李某某、王某甲的款项全部予以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公寓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伪造的依兰县电力住宅楼收款票据、借据、转账凭单、收条、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 证人刘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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