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村**坑小区**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中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月2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销售的信息。2月2日开始,被害人邹某某、刘某某、黄某甲陆续转账共计人民币465678元向杜某某购买口罩。杜某某在收到被害人货款后,一部分向上家订购口罩,一部分用于还个人债务和生活开销。2月17日,在没有货物的情况下,杜某某仍接受被害人黄某乙、陈某某、李某甲的订购,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520040元,并向被害人谎称几天后能到货。杜某某在收取货款后用于先前买家退款。2月24日,被害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实,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发仍有人民币398610元货款未退还。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详细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丘某某、李某乙、黄某甲、郭某某、黄某乙、杜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雯丽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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