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居住在位于**社区***旁的一多层楼房,该楼房共安装有三个电表,因家庭用电量大,2014年4月,杜某某出资请专业人员对上述的三个电表均采用“擅自开启电表封印、损坏计量设置、改变电表计量”的方式盗电,2018年10月23日,杜某某的盗电行为,被供电部门执行“用户供电”检查时发现。经推算,被告人杜某某盗电数额折合人民币21349.97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及时补交了其盗窃的电费和罚款,取得了供电部门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勇军
(院印)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光盘1张。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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