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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无业,住忻府区**镇**村**号**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忻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本区豆罗镇麻会村村民史某某酒后在豆罗镇麻会村广场与本村村民杜某某发生口角,中途史某某转身离开,返回后手拿一块砖头打向杜某某,被杜某某挡住。随后被告人杜某某用手殴打史某某面部、头部,史某某跌倒在地后,杜某某又用脚踢史某某的头部和身上,造成史某某头部受伤。经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到忻府分局豆罗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智彦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被害人史某某联系电话:1883500****;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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