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汾阳市人,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汾阳市**街道办事处**街**号,住山西省汾阳市**镇**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7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以(2016)晋0110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杜某某应支付任某某欠款人民币330000元。2017年1月15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杜某某并未主动履行,任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12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以(2017)晋0110执213号执行裁定书作出裁定,以被告人杜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执行程序。2019年1月9日任某某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以(2019)晋0110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作出裁定,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告人杜某某名下有晋A****G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封该车辆,而经查询该车辆已于2019年2月18日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徐某某名下,致使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娟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