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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路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 殷壮壮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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