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住保定市易县**乡**村**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住保定市易县**乡**村**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14时19分时许, 被告人 杜某某酒后驾驶冀F*****汽车在保定市易县小龙华村环陵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牛某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让被告人牛某某顶替杜某某当驾驶司机报保险,骗取保险金20400元。破案后被告人已将保险费退还保险公司。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报案笔录,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供述,证人蔡某某证言,谅解协议、保险手续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岚
二0二0年四月九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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