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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9********,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现住盈江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处于哺乳期于同年5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19日经盈江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报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2020年1月6日至1月20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因证据不足,德宏州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9日至3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偿还债务,以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事由,骗取多人钱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利息。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偿还贷款为由,向岳某某借款15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偿还贷款为由,向万某某借款1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以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事由,向多人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0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二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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