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街,现住址江西省永修县**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南昌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街,现住址**。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永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11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修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修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因与周某戊有债务纠纷,李某多次向周某戊讨要欠款未果。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在李某的带领下去到被害人周某戊位于南昌市**花园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讨债,周某戊回到家后强烈要求李某等人从家中退出,李某等人无故拒不退出,周某戊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周某甲、何某甲、段某生、杨某乙、周某乙、何某乙、杨某丙、淦某敏、杨某丁、周某丙、郝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黎某某、周某丁、罗某生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的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李某系主犯,李某某系从犯;且其二人系初犯。综合全案,建议量刑: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健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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