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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租住房。2006年3月30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6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顺市开发区龙井村“煤巴厂”附近捡拾了一把车钥匙,30日当天李某某返回捡车钥匙的附近转悠并按车钥匙,发现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为贵G***54的黑色长安牌CX70型越野车有反应,遂将该车开走,到安铁铮开设的诚信汽车装饰店内更换了车载定位系统。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驾驶偷来的车辆开车至威宁县东风镇鲁章村附近时,由于疲劳驾驶发生车祸,李某将车该车丢弃后离开。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7448元。

2.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借来的三轮车后到开发区南航路广夏工地,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工地,将被害人刘某堆放在正在搭建的楼房八楼的部分铝合金窗框逐层搬至一楼,后将铝合金窗丢到围墙外,然后将丢出的窗框装上三轮车后运送至幺黄大道路边,以一千六百元的价格卖给收废旧人员张武。被李某某盗窃变卖的铝合金窗总重400斤,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李某某前科判决、证人廖紫善的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廖某、安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西某某发改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李某某的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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