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2********,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居**号,现租住广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非法经营数额187944元,非法获利2491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l0月13日,李某甲销售给陈某甲40条软中华卷烟(掺入30条假烟),600元/条,15条硬中华卷烟,400元/条,陈某甲儿子陈某乙通过支付宝支付给李某甲30000元。 3月7日,在陈某甲家中检查出20.4条软中华,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1)2018年l0月13日,李某甲销售给黄某某l0条假硬中华卷烟,400元/条,收取黄某某现金4000元。(2)11月16日,销售l0条假芙蓉王卷烟,220元/条,收取黄某某现金2200元。(3)11月26 日,销售7条假芙蓉王卷烟,225元/条,收取黄某某现金1575元。李某甲3次共计销售27条卷烟,价值7775元。
3.(1)2018年4月20日,李某甲销售给李某乙20条软中华卷烟,580元/条,李某乙妻子刘某某微信转账李某甲ll600元。(2)11月17日,销售6条软中华卷烟,590元/条,销售l0条硬中华卷烟,385元/条,销售6条休闲利群卷烟,730元/条,刘某某微信转账李某甲ll770元。(3)12月3日,销售6条软中华卷烟,590元/条,销售12条硬中华卷烟,385元/条,刘某某微信转账李某甲8100元。(4)2019年1月23日,销售l6条软中华卷烟,590元/条,10条硬中华卷烟,385元/条,烟款13290元,因有人向李某乙反映李某甲销售给李某乙的卷烟是假烟,故李某乙未支付这笔烟款。李某甲4次共计销售42条软中华、38条硬中华、6条休闲利群卷烟,价值44760元。李某甲在销售给李某乙的卷烟中掺入假硬中华卷烟20条。
4.2018年8月至2018年l0月期间,李某甲先后9次销售给韩某某软中华、硬中华、和天下、大重九、智圣出山等品牌高档卷烟,韩蓉玲9次通过银行转账李某甲烟款105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1份、归案经过1份、支付宝支付凭证1份、李某甲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照片39张、李某甲手机农业银行手机明细照片2张、李某甲农业银行流水明细20张、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各1份、广丰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和证明各1张、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1份、广丰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1份、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鉴别检验报告1份、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1张、违法记录查询1份、收条及谅解书各1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2张、洋口镇中心居证明1份;
2.证人证言:韩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郑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王某某、李某丙、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检查笔录1份、卷烟照片1张;
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非法经营数额187944元,非法获利2491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初犯、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上缴非法所得、系低保户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争鸣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收条、谅解书各1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2张、洋口镇中心居证明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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