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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缓刑期间脱离监管,于2018年3月20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另行处理)在本市**市的**棋牌室找到被害人相某某,采用跟随的方式跟着相某某要求其还钱。2018年2月1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将被害人相某某带至本市****号李某乙的暂住地,要求相某某打电话联系人借钱还钱。当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和被害人相某某同住在被害人相某某**花园的家里,2018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又将被害人相某某带回****号李某乙暂住地,被告人李某甲打耳光,用脚踢被害人相某某。当日15时许,民警至西虎泾8号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被害人相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门诊病历、谅解书;

2.证人李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峻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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