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5********,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9********,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犯李某己(已判决)、李某庚(已判决)两人为营利,于2019年3月10日至5月8日期间,以流动的方式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镇**村委会**村、**镇**村委会**村、**镇**村委会**村等地的废弃养猪场、野外空地、果园等处开设赌场,该赌场是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赌博方式吸引群众参赌。李某己负责管理赌场抽水获利的钱,李某庚负责为赌场租车、购买赌具、聘请工作人员等管理工作。该赌场一般每天开设两场,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该赌场雇请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里负责发牌并每盘抽取100至300元不等水钱;雇请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及同案犯李某辛(已判决)、李某壬(已判决)、李某癸(已判决)、李某壹(已判决)、林某某(已判决)为赌场“望风”,此外,李某壹及犯罪嫌疑人“肥仔”(身份不明,在逃)负责开车到指定地点接送赌客出入赌场,同案犯林某某(已判决)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牟利。李某己为维持赌场规模,让同案犯李某贰(已判决)帮忙介绍赌客到赌场参赌,并安排同案犯蔡某甲(已判决)负责搭载李某贰及参赌人员蔡某乙、“阿秀”、“高妹”、“阿嫩”等人从**镇去到赌场指定地点集中,再由赌场另外安排车辆接送赌客进入赌场。
2019年3月10日至5月8日期间,该赌场共开赌三十多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获利约2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李某丙获利约1400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乙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一烧烤档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丙在阳江市江城区**小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甲、蔡某丙、陈某乙的证言;4.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等笔录;5.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和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忠俊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同案犯名单:李某己、李某庚、李某癸、李某贰、蔡某甲、林某某、李某辛、李某壹、李某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已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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