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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嘉禾县**乡**村**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凌晨3时6分许,被告人李某甲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路**路交叉口中国银行门口,趁被害人李某乙躺在银行门口台阶上睡着之际,将其左边裤子口袋内的黑色小米8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81元。

2019年9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路**路交叉口北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盗手机图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收据、领条;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关于被扒窃小米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

6、凤阳路解放一路东北角北20米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检察官助理王晓敏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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