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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营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大石桥市**区**村其经营的营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院内,通过渗坑排放、处置煤焦油及含酚废水,共计29.88吨。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渗坑排放、处置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大石桥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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