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51X,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子李某乙在政和县**镇**村亲属家中吃饭饮酒。19时许,李某甲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村前往**镇**村方向行驶,行经石屯镇中昌街路段,与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后载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民警出警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采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李某甲被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经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政和县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采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血样乙醇浓度检测、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管理现场调查表及照片;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赖传玉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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