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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3********,瑶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8月19日被田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3********,瑶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田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李某甲、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重报。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撤回起诉。2020年2月21日,以被告人李某甲、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盘某甲与盘某乙在田某某乐里镇田平村4林班伟育屯“伟介沟”(地名)联营种植杉木,并签订“合股种植协议”。由盘某乙出地,李某甲、盘某甲负责购买苗木、清山、种植和护理。后李某甲、盘某甲两人为了种植杉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盘某乙地内杂木和幼树,后清山、炼山并种植杉木苗。经现场勘查,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7.054立方米,幼树536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证明、合股种树协议、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盘朝文、盘某乙、邓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盘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补充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和活立木蓄积计算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盘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擅自毁林开垦,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盘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2年,罚金4000-6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李某甲1510786****、盘某甲1597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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