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本市沙依巴克区**路**号**厂**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依法执行。2001年7月9日因进行邪教活动被乌鲁木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本市沙依巴克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依法执行。2008年3月4日因进行邪教活动被乌鲁木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被告人李某乙,女,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4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本市沙依巴克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享受的刑事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自2019年7月29日起,共向不特定人邮寄“反共、法轮功”宣传信件14封;以传播为目的持有《法轮功书籍》28本、《磁带、光盘》113个、传单244份、《明慧周刊》20本、《反宣信》139份、《信封》16个、《反宣币》15张、《心得体会》92份、《李洪志》照片1张、《笔记本》1本、《空信封》95个、《小纸条》6张、电子物证对应编号为:201900261,并向他人宣传法轮功;长期以自己家为集合点,定期召集杨某某等同修一起在家中修炼法轮功。
被告人杨某某在李某甲家中与其他同修一起练习“法轮功”期间,多次向他们分发法轮功书籍、法轮功宣传单、储存有法轮功内容的SD卡等物品,以传播为目的持有书籍《法轮大法》1本、《洪吟五》1本、《转法轮》1本、《无烟菩提香》33盒、《心得体会》3本、《法轮功宣传画、宣传单》108张、《现代牌录音笔》1支、《李洪志画像》标志物7个、《真善忍》标志物2个、《一元反宣币》4张、《法轮大法书籍》37本、《洪吟》10本、《中国法轮功》1本、《转法轮法解》3本、《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1本、《纽约法会讲法》10本、《手抄本》3本、《光盘》8张、电子物证对应编号为:201900266、201900271,并积极向他人宣传法轮功。
被告人李某乙自2019年5月起,在家中使用电脑、打印机向面值1元、5元、10元的人民币上印刷法轮功宣传语,制作百余张反宣币,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反宣币,以“货币”为载体积极宣传法轮功;同时以传播为目的持有法轮功《宣传册》32册、《洪吟》42本、《宣传单》14个、《书签》62个、《挂件》4个、《日历》6个、《李洪志挂像》2个、《反宣币》895张、《护身符》4个、《法轮功福字》5个、《光碟》26个、《磁带》101个、《法轮功即时贴》34个、电子物证对应编号为:201900262。
经鉴定,该三人持有的书籍、宣传物品及移动存储设备中的内容均为“法轮功”邪教宣传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积极传播宣扬邪教“法轮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可可
书记员:闫俊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监所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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