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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李某乙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兴宁市**街道办事处**路**号,住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兴宁市**村**号的住家内,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下线彩民罗某甲、陈某某、李某丙、罗某乙、黄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偶尔帮助被告人李某甲接受电话、微信投注并记录彩民投注情况。至2019年8月22日止,被告人李某甲至少接受上述彩民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83801元。

2019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在兴宁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是从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丘史清

(院印)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二张、六合彩资料四本、计算器二台、手机四部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各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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