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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巷**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一辆红色男装太子摩托车在棉湖镇下浦村东园大桥附近堤坝处,盗走被害人乐某会一辆没有拔走钥匙的黑色奔科牌电动车,随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向林某某(另案处理)换购成400元毒品海洛因。经鉴定,被盗的黑色奔科牌电动车于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因吸毒被揭西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乙因吸毒被揭西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9年12月3日,李某甲、李某乙因有盗窃嫌疑被揭西县公安局从揭西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转入揭西县看守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地点、盗窃时驾驶的摩托车、盗窃后逃离时的视频截图、被盗车辆的照片签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犯罪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两份、刑满释放证明书两份、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制作说明三份、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两份、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两份、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签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关于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前科的函两份、关于本案被盗电动车价格认证的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汉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乐某会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李某甲、李某乙的辨认笔录;8、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另附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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