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5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住和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栋**室。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04年3月31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村葛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张某乙家讨论村渔塘征收分配问题,董某某到张某乙家以李某甲不是村民组长无资格召集村民开会为由指责李某甲,双方发生口角、厮打,当晚二人均住进和县人民医院。9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乙得知父亲李某甲被打伤后与弟弟李某丙等人到县医院10楼住院部看望李某甲,李某乙见其父脸部肿胀,得知董某某也在住院,非常气愤要找董某某讨说法,后李某甲同意,二人走出病房,见董某某在该楼层走廊东侧,遂迎上去对董某某实施殴打,致董某某四处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范某某、冯某某、葛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和县公安局和公鉴(2019)90号鉴定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到案后均能基本供认其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如达成刑事和解,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4.视听资料及讯问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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