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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路**巷**排**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号楼**单元**。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榆林市榆阳区**镇**办事处**村进行神渭输煤管道工程施工,在自己种植的苗木已经被冲毁且土地非自己所有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通过阻挡施工机械的方式阻工,以工程超占了自己的“树苗地”为由,迫使**公司重新测量超占的土地为4.28亩,并且全部按照樟子松树苗地每亩4万元的标准支付17.12万元的树苗补偿款。被告人李某甲在取得树苗补偿款后,分给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各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阻挡施工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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