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曹国庆(曾用名陈国庆),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14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区,住河南省新乡市**区**镇**村。因犯盗窃罪,2009年6月12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31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6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区**小区,住河南省新乡市**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曹国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0日、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曹国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曹国庆伙同曹某某(已判刑)驾驶五菱面包车,到辉县市**镇**村村北李某乙的废弃防冻液厂内,将一根圆柱形8米长不锈钢精馏塔,拆卸成四节装入面包车内盗走,后卖到新乡市**区**村李某甲、张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销售。经鉴定,被盗的精馏塔价值13836元。被告人曹国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董某某、曹某某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曹国庆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辉县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电子数据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国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国庆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以及李某甲、张某甲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国庆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国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锁成
检察员:户天娇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国庆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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