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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人,住**镇**村(无门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在郁某某**镇**汽车修理厂二楼***号房门口,因谁送醉酒的陆某某回宿舍睡觉的问题而发生争执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拿出菜刀将李某斩伤,随后逃离郁某某**镇。经广东省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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