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在郁某某**镇**汽车修理厂二楼***号房门口,因谁送醉酒的陆某某回宿舍睡觉的问题而发生争执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拿出菜刀将李某斩伤,随后逃离郁某某**镇。经广东省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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