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沿**方向行驶至“沙泥河山”路段时,猎捕到一只白鹇幼鸟并带回家作为观赏动物长期饲养。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白鹇活体一只为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Lophuranycthemera),白鹇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猎捕白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竹
检察员: 李 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4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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