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淅川县西簧乡崖屋村淇河流域内下地笼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经查,李某某非法捕捞的水域为淅川县春季禁渔区,春季禁渔时间为2019年3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淅川县人民政府通告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孙 鹏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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