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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现住址:清苑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8月11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认识QQ昵称“金三角雄鹰”的男子并预支付四万元以快递邮寄的方式订购冰毒。2019年8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包裹信息(运单号为800000652785,收件人为王某某)告知出租车司机闫某某,并委托闫某某到望都县韵达快递公司取快递包裹,该包裹被望都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扣,经对快递件检查发现装有冰毒,净重993.7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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