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区**村**层**房间(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任某某(另案处理),将毒品冰毒埋至任某某指定的地点,拍好小视频后发给任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埋地雷”的方式帮助任某某贩卖毒品,每天挣工资500元。经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任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的犯罪事实如下:
自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埋地雷”的方式,先后约12次帮助任某某将毒品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
2019年11月9日、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埋地雷”的方式,先后4次帮助任某某将毒品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埋地雷”的方式,帮助任某某将毒品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乙。
2O19年11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太原市**区**酒店对面路边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疑似冰毒19小包;后在太原市**区**酒店对面,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晋M****7**色**轿车后排座位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27包、疑似冰毒一大包、绿色冰壶一个。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净重130.98克,现已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他人帮助其贩卖冰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车上查获的冰毒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晋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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