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9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号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养吸,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微信号为:ZF13*********,昵称:“给你个眼神、自己体会” 的贩毒品人员购买毒品冰毒,再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范某某。2019年6月3日晚上,李某某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90元。2019年6月4日下午,李某某向吸毒人员范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00元。李某某每次完成毒品交易后,均与吸毒人员一起吸食所交易的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辩认笔录、书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养吸,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晖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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