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032*****,汉族,本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长江路东南******,2005年12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8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02日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2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李**窜至在镇平县中央华府住宅小区北门附近王*经营的“东关名烟名酒城”,以购买软中华香烟送礼为由,以4340元的价格购买软中华香烟7条,后使用准备好的假烟将购买的中华香烟调包后退货将真香烟非法占为己有。
2、2017年年底,被告人李**窜至镇平林语华庭住宅小区附近“祥瑞便利店”,以购买软中华香烟送礼为由,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软中华香烟2条,后使用准备好的假烟将购买的中华香烟调包后退货将真香烟非法占为己有。
3、201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李**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附近,以购买香烟为名,趁店主不注意,用提前准备好的假烟调包商店的真香烟非法占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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