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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同杨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已起诉)使用微信漂流瓶功能添加男性QQ好友,在QQ上冒充女性身份与男性网友聊天,以谈恋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向被害人提供设置好的虚拟游戏广告联盟网站,虚构点击游戏广告可以赚钱的事实,以向该网站的客服交纳注册账号激活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5200元、高某某6540元、刘某某468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2642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伟

王斌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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