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匡吉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互联网查询大量企业信息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给企业打电话销售相关书籍,累计骗取金额共计179850元。其中骗取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980元、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980元、宁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3990元、蓬莱**矿业有限公司3680元、新疆**有限责任公司3680元、鄯善**发展有限公司3980元、山东**安装有限公司3980元、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有限责任公司2980元、甘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60元、巩留县广通能源**有限公司5320元、新疆**股份有限公司2980元、甘肃**科技有限公司1860元、宁夏**煤业有限公司2980元、静宁县工业品纸箱制造厂3960元、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3980元、内蒙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980元、新疆**酒业有限公司5960元、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980元、库尔勒**矿业有限公司596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三十八团15440元、临沂**饲料有限公司7360元、新疆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3720元、鄂托克前旗海鹏**有限责任公司11960元、陶某某(*甲有限公司7360元、黑龙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940元、兰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980元、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3980元、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980元、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3980元、大庆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960元、行唐县颖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3980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2860元、三河市**有限公司9320元、扎赉特旗*乙有限公司3980元、新疆**制品有限公司3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书籍等物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某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票等书证;5.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四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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