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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武),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排***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先后于1982年12月30日被原六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1987年被原六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88年2月10日被原六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李某某准备和其前妻张某离婚时,为防止财产被分割,伙同李某存虚构欠其210万元,并于2017年11月指使李某存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就该捏造的210万元虚假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存的诉讼请求,对李某某名下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小区的别墅予以保全。2017年11月23日经法院调解,确认李某某欠李某存210万元,并确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调解协议等书证;

2.​ 证人李某存、尚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询问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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