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A,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区,住**区**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A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3日,汉中市发改委批复汉中市铺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立项。2016年3月16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复同意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汉中市铺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的选址意见书。2016年10月31日,经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投标,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并成立了汉中市铺镇污水处理厂PPP项目部。2017年7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7)322号文批准了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等有关村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17年8月2日,汉中市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外公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7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1600元。征地拆迁工作于2016年11月启动,2017年7月给村民兑付了土地补偿款。
**村二组、三组的部分村民认为土地补偿款过低,经常聚集在一起议论此事,杨某某(已判刑)提出要通过阻止污水处理厂开工的行为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解决土地补偿款过低的问题。从2017年8月6日开始,8月21日、11月6日上午、11月6日下午、11月9日、11月14日凌晨及早晨**村二组、三组的部分村民到污水处理厂工地阻拦施工,每次参与的村民有十几人、几十人、上百人不等。9月初开始工地就有村民值班,只要有工程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就通知村民进行阻拦,每次被阻拦施工,项目部就报警,警察出警将阻拦施工的村民劝离,但项目部仍无法正常施工。为此,汉中市统征办、国土汉台区分局、铺镇镇政府等部门多次在村上召集会议,讲解政策和土地价格构成及村民关心的养老等问题,少数村民对宣讲及答复仍不满意。杨某某于2017年10底、11月初,二次在工地附近的东三路口组织村民集会,向村民说给付的土地款远远低于中央和省里的文件规定,要找政府要个说法,要以通过阻拦污水处理厂施工的方法向政府施压。
2017年11月2日,在汉台区政法委的组织下,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台区信访局、汉台区土地局、铺镇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村村委会就**村村民阻拦污水处理厂工地施工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再次对村民宣传土地是依法征收的不得采取阻拦施工的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决定11月6日工地正式开工并通知了项目部。项目部组织工程机械于11月6日早晨施工时,仍然遭到村民阻拦;下午施工时,又遭到村民阻拦。11月13日,项目部经理接到铺镇镇政府11月14日开工的通知,经理毛某某于当日23时许组织工程机械进场,准备次日一早施工。
2017年11月13日17时许,杨某A(已判刑)安排被告人李某A及罗某A、张某某(均已判刑)、胡某某晚上在铺镇污水处理厂施工工地值班。23时许,胡某某、罗某A在张某某屋外发现施工工地上有车灯在晃,就告诉了张某某和李某A。四人到工地看见有四辆“南骏”牌农用运输车和两辆挖掘机,张某某给杨某A打电话说工地有人施工。杨某A接到电话后,立即给杨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等人打电话说工地有人施工。后杨某A骑电动车到施工工地,陆续到工地的有李某B、唐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三十多名村民。杨某某到工地后,对杨某A、唐某某、李某A等人说,把施工机械的轮胎破坏了,项目部就施不了工。杨某某发现农用运输车轮胎结实放不了气,就让唐某某回家取钉锤和钉子。唐某某从家中取了一把长约20CM的钉锤和几颗钉子交给杨某某,唐某某用手扶着钉子放到农用运输车的轮胎上,杨某某用钉锤把钉子往农用运输车轮胎里钉。杨某A、唐某某、李某A等人轮流用钉锤把钉子往农用运输车轮胎里钉。杨某某安排胡某B(已判刑)、罗某A将农用运输车的油箱盖子打开往里面灌沙子,胡某B将其中一辆农用运输车的油箱盖子打开,胡某B、罗某A往油箱里面灌沙子,杨某A用石块把一辆农用运输车的玻璃砸了。与此同时,有村民将工地的二台挖掘机、一台装载机挡风玻璃、ECU主控屏、液压系统线束等部分破坏。
11月14日早晨8时许,被告人李某A与杨某某、杨某A、王某某、唐某某等约一百多名村民再次在工地聚集,有的打横幅,有的坐、站在工程机械上,阻拦工地施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接警后出警,对纠集村民、积极参与阻拦施工的杨某某、杨某A、王某某、唐某某等13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破坏的工程机械价格鉴定,意见为:四辆农用车及沃尔沃240挖掘机损毁价格为7360元;雷沃50装载机、沃尔沃210挖掘机损毁价格为30300元。
被告人李某A参与阻拦施工6次,于2019年12月6日在榆林市衡山区雷龙湾镇被当地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铺镇污水处理厂立项、招投标、征地公告、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同案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B的供述与辩解;5.被损坏工程机械的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察、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A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A伙同其他村民聚众扰乱汉中市铺镇污水处理厂工地的正常生产秩序,破坏工程机械,对铺镇污水处理厂项目部的生产建设造成了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A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属其他积极参加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汉平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A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