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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等四人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21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富乐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11月24日曾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老厂乡**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女性,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4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老厂乡**村委会**村**号,2014年11月27日曾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7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女性,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2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富乐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蒋**、李**、刘**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蒋**、李**、刘**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李**、刘**、蒋**以为男性介绍结婚对象为名,向相亲对象索要彩礼、介绍费,后以制造矛盾相互争吵的方式企图让被害人主动退婚,达到将彩礼、介绍费占为己有的目的。2019年9月20日,陈*带着被害人张**、张*父子来到罗平县罗雄街道**街**客栈相亲,被告人蒋**在隐瞒其已结婚生子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张*相亲,并表示“瞧得着”对方。后被告人李**、李**、刘**以本地风俗为由,要求被害人张**给付介绍费、彩礼,被害人张**父子给了被告人蒋**19000元的见面礼及一枚价值1300元的戒指,支付给被告人刘**、李**、李**每人3000元共计9000元的介绍费。案发后所骗财物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江**、陈*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蒋**、李**、刘**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蒋**、李**、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蒋**、李**、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李**、刘**、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共同犯罪情节,四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被告人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锐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蒋**、刘**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卷外材料一页、光盘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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