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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9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8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某某********号; 2006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月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621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明月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62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附**号;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2006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2017年10月13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5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罗某某在宜春市袁某某**镇**村被告人罗某某家中商议共同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罗某某提供其住所作为赌博场地,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在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易某某协助被告人李某某抽头渔利并在赌场作服务员。次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罗某某在被告人罗某某家中开设赌场,召集乐某甲、郑某某、乐某乙、贺某某、钟某某、易某某等十余人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4000余元。当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扣押赌资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易某某、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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