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号**楼**号,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2016年3月9日,因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9月27日因盗窃罪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所得均用于吸食毒品,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高平市马村镇唐东村,使用工具打开大门门锁后,侵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2、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晋城市城区北石店红新批发超市,趁店主不注意,于10时59分许盗窃黄鹤楼香烟一条;于13时56分许盗窃贵烟香烟和细支荷花香烟各一条;于14时2分许盗窃南京香烟和黄金叶香烟各一条。该盗窃的香烟被变卖换成毒品注射。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条香烟共计价值1440元。
3、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晋城市城区北石店红新批发超市,趁店主不注意,于13时7分许盗窃荷花香烟和南京香烟各一条;于13时53分许,故意将货架上的香烟弄到地上,趁店主捡烟的时候盗窃黄金叶香烟一条。该盗窃的香烟被变卖换成毒品注射。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条香烟共计价值710元。
4、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泽州县巴公镇巴公四村梅梅超市,以购买五色纸为由,趁店主数五色纸不注意其的时候,盗窃玉溪香烟两条。该盗窃的香烟被变卖换成毒品注射。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条香烟共计价值460元。
5、2019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泽州县巴公镇巴公四村梅梅超市,以购买五色纸为由,趁店主数五色纸不注意其的时候,盗窃细支红塔山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一条、紫气东来香烟一条和玉溪香烟两盒。该盗窃的香烟被变卖换成毒品注射。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条香烟和两盒散烟共计价值755元。
6、2019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泽州县巴公镇巴公四村梅梅超市,以购买五色纸为由,趁店主数五色纸不注意其的时候,盗窃长白山777香烟和芙蓉王香烟各一条。该盗窃的香烟被变卖换成毒品注射。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条香烟共计价值403元。
7、2019年1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泽州县巴公镇巴公四村梅梅超市,以购买五色纸为由,趁店主数五色纸不注意其的时候,盗窃软中华香烟两条、细支黄鹤楼香烟和双中支冬虫夏草香烟各一条。该盗窃的香烟被变卖换成毒品注射。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条香烟共计价值19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蔡某某和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吸食毒品,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5725元同时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有盗窃前科,为吸食毒品而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俊强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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